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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须知

 

一般条款及细则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1. 载运条件及规例均为营运商 亚太航空有限公司(“亚太航空”)与乘客之间之协定。
  2. 亚太航空被授权使用空中快线商号
  3. 机票仅对姓名显示在机票上的乘客有效。机票不得转让或涂改。任何转让或涂改的机票均视作无效。
  4. 直升机机票只限于票上註明之日期及时间使用。除亚太航空之原因外,所有误机之乘客将不获退款。误机之乘客可请求以候补形式乘坐当日之后续航班 (包机服务乘客除外),候补机位将由亚太航空安排,惟亚太航空保留最终决定权。
  5. 登机乘客必须持有所前往目的地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而直升机机票上之乘客姓名必须与其身份证明文件或旅游证件相同,否则亚太航空有权拒绝该名乘客登机,并恕不退款。
  6. 婴儿自出生之日起满 3 个月即可乘坐我们的航班。每位婴儿乘客(3 个月以上至 24 个月(含 24 个月))必须由父母/监护人陪同。由成人付费乘客陪同的婴儿可免费乘坐航班(税费和其他适用之费用除外),但婴儿不会被分配到自己的座位,而是必须乘坐于成人的腿上。同一航班不得携带超过两名婴儿。儿童为年龄 24 个月以上至 12 岁以下的乘客,且于乘坐航班时必须由父母/监护人陪同。 12 岁以上至 18 岁(含 18 岁)的乘客可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乘坐航班。
  7.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手提行李, 手提行李体积限制为 16 x 14 x 6 英吋, 重量限制为 5 公斤或以下, 如果行李体积或重量超过以上限额, 乘客须将行李寄舱托运, 而每件托运行李最大体积为 37 x 24 英吋。
  8. 每位乘客(婴儿除外)可享有免费 7 公斤托运行李限额。其后之超重行李收费为每公斤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300元。
  9. 订座一经确认,乘客如要求任何取消或更改(航线、航班时间或日期),须缴付每张机票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500元之手续费。惟机票上之旅客姓名不允许更改。
  10. 恕不接受航班起航前 24 小时内之任何预订取消及 1 小时内之任何预订更改。
  11. 倘遇有机票遗失,亚太航空将收取港币/澳门币/人民币 500 元作补发机票之手续费。
  12. 如任何乘客之行为对亚太航空之其他乘客或本公司之员工或财产构成任何危险或潜在危险(包括但不限于酒精或药物带来之损伤及神智不清),亚太航空保留拒绝该名乘客登机之权利。
  13. 乘客应注意根据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在大多数情况下,航运公司对乘客死亡或个人伤害以及行李的遗失或损坏,仅负有限责任。
  14. 亚太航空不对一切因航班取消而产生之赔偿或费用索偿负责任。如有任何争议,亚太航空保留对所有条款及细则之最终之决议权。
  15. 亚太航空保留对所有条款及细则之最终决议权,如有任何更改或取消,恕不另行通知。
  16. 如对以上购票须知及条款之内容解释有任何疑问,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票务安排 (包括所有定航包机服务)

香港 / 澳门 航线适用

• 乘客须于起航时间前 20 分钟到达候机室,办理登机手续。

• 如因天气恶劣而取消航班,乘客将获安排免费船票及机票全票退款,手续费除外(不适用于特惠票)。所有误机乘客之机票将不获退款 (因亚太航空原因取消除外)。


澳门 / 深圳航线适用

• 乘客须于起航时间前 30 分钟到达候机室,办理登机手续。

• 如因天气恶劣而取消航班,乘客将获安排免费船票及机票全票退款,手续费除外(不適用于特惠票)。所有误机乘客之机票将不获退款 (因亚太航空原因取消除外)。